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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制度

日期:2018-03-28 作者: 点击次数:


第一章     山西财经大学关于实施首问负责制的规定  

山西财经大学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02年第6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和《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且按照招标投标程序实施采购的建设工程之外的建设工程及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和学校自行采购(以下简称自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自行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等。

第四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六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七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章  采购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实行决策、管理、实施、监督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的决策机构(人)及职责

学校采购的决策机构(人)是:学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分管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

决策机构(人)在决策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决定项目是否立项,确定项目实施部门,确认项目预算,明确资金来源,具体为:

(一)资金来源为部门预算内专项经费的采购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资金来源为部门预算内非专项经费的采购项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

(二)资金来源为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

(三)资金来源为非上述(一)、(二)的项目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校长、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及职责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采购活动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采购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与省级采购管理部门和省级采购中心的工作协调和对接。

(三)负责招标代理公司和工程造价公司的招标确认工作。

(四)负责和省级采购中心、招标代理公司、工程造价公司之间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

(五)指导项目实施(使用)部门在采购活动中的项目招标、合同签订和项目实施等工作。

(六)负责审核、报批采购实施计划。

(七)协助实施(使用)部门有关采购项目的立卷归档。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实施部门的划分及职责

(一)学校采购按部门职责划分组织实施,具体为:

1教学、科研、办公设备等货物类采购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2建设工程类采购由基建处组织实施;

3维修工程类采购由后勤保障处和校区服务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4网络建设及维护类采购由网络中心组织实施;

5图书类采购由图书馆组织实施;

6其它按照校领导或相关会议决定执行。

(二)项目实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项目方案,并报学校采购的决策机构(人)审批;

2负责将学校决策机构(人)对项目的批复结果(包括批复文件、项目方案、项目预算、资金来源确认表等)报资产管理处;

3负责拟定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与技术释疑;

4参加或协调使用部门参加招标活动;

5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起草与签订;

6按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实施;

7负责提请项目验收和审计及财务结算;

8负责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出入库手续;

9负责将所实施项目的完整资料原件报档案馆存档。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活动监督部门及职责

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是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法律事务办公室。

  (一)监察室是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受理举报或审计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计处是学校采购活动的审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采购活动中经济行为的全程监督。

(三)财务处是学校采购资金使用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采购项目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

(四)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学校采购合同的法律审查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采购项目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和周密性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拟定项目方案

项目实施(使用)部门依据学校工作安排,结合部门岗位责任,提出项目方案,方案需论证的由项目实施(使用)部门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项目方案应包括立项依据、产生的意义等。

第十七条 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实施(使用)部门(或委托造价公司)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落实资金来源

项目实施(使用)部门到财务处落实项目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预算审计

项目实施(使用)部门将项目预算提交审计处进行控价审计,由审计处出具控价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

项目实施(使用)部门将项目方案、经审计处控价审计后的项目预算和资金来源确认表等相关资料汇总提请决策 机构(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报批采购实施计划

项目实施(使用)部门将学校决策机构(人)对项目的批复结果(包括批复文件、项目方案、项目预算、资金来源确认表等)报资产管理处。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报省教育厅审核采购实施计划,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属于自行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实施招标

由资产管理处通知项目实施(使用)部门按照批准的采购实施计划参加或组织招标。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

由项目实施(使用)部门根据中标通知,经校长授权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和中标方签订合同。所有合同均需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并须在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到资产管理处备案。属于政府采购合同,由资产管理处在七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

由项目实施(使用)部门负责监督中标方按合同要求进行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

验收工作按学校有关验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提交审计

由项目实施(使用)部门将验收合格后的项目提交审计处审计。

第二十七条 出入库手续

由项目实施(使用)部门负责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 结算

由项目实施(使用)部门负责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档

由项目实施(使用)部门负责将项目全部原始资料报档案馆存档。

第五章  采购项目预算的编制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若干信誉好、服务周到,编制预算能力强的造价代理公司作为学校采购工程类项目预算编制的合作方。

第三十一条 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实施(使用)部门依据市场平均价或采购协议供货价自行编制预算;工程类项目五万元以下,由项目实施(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预算,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由资产管理处委托通过招标确认的造价公司代理编制预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工程量等相关材料时要尽量做到内容详实、表述完整、数字准确、资料齐备。要主动配合造价代理公司进行现场、工程量等的勘验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需经过审计处控价审计。其审计结果作为决策机构(人)的最终项目预算依据。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使用)部门不得为了逃避公开招标将数额大的整体项目和系统项目拆整为零、拆大化小。

第六章  项目采购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教育厅审批的实施计划由项目实施(使用)部门经资产管理处确定后到招标代理公司或省级采购中心招标,其程序为:

(一)资产管理处和招标代理公司或采购中心签订招标委托协议。

(二)项目实施(使用)部门将项目参数报资产管理处,项目参数表需实施部门签字、盖章。

(三)资产管理处将项目参数报招标代理公司或省级采购中心。

(四)招标代理公司或省级采购中心发布公告。

(五)资产管理处通知项目实施(使用)部门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招标。

(六)招标结束后,项目实施(使用)部门在招标地点负责领取招标、投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 自行采购项目比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一)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10万元以下)由实施(使用)部门自行组织询价。

   (二)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10万元以上)由项目实施(使用)部门按照资产管理处核定的采购实施计划到代理公司进行采购(其程序见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办公用品及耗材的采购

(一)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硒鼓、墨粉(含粉仓)、硒鼓组件办公耗材,产品单次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产品单次或批量采购30万元及其以上的,其采购方式由财政厅另行审定。

(二)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其他办公用品及耗材,零星购买(5000以下)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批量采购须由资产管理处报教育厅审批采购方式。

(三)财政厅对其他办公用品及耗材的采购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因突发事件(包括工程抢修等)而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后三个工作日内经分管校领导确认,由项目实施部门报资产管理处完善采购程序。

第三十九条 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且按照招投标程序实施采购的建设工程按财政厅晋财购201442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参照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使用)部门要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任何人无权擅自变更合同。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变更须提请决策机构(人)审批,并由项目实施部门配合资产管理处到财政厅采购管理处完成变更报批手续。

第八章  项目验收、审计与结算

第四十四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按学校有关验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采购项目的审计按学校有关审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经学校验收组验收合格、审计处审计通过后,由项目实施(使用)部门负责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十七条 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支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724日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山西财经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招标、议标等经济活动管理的规定》(晋财大200257号)、《山西财经大学关于招标、议标、验收等经济活动管理的实施细则》(晋财大20031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山西财经大学基建维修和货物服务

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统一验收管理,规范验收行为,明确验收责任,保证各类项目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维修项目是指学校使用财政资金,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各类维修项目,不包括通过建筑市场招标的基本建设项目;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是指学校使用财政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购入,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各类项目,不包括采购各类低值易耗品、办公耗材的项目和委托第三方进行的造价、审计、维护、服务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验收,是指对项目整个实施过程和质量的验收,包括主要材料验收、重点环节验收、部门(实施部门和使用部门)验收和学校整体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 审计处为学校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层面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管理

第五条 验收按项目类型和项目大小实行分级管理。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以项目实施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的结论作为最终验收结果;合同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经过项目实施部门和使用部门验收后,学校组织验收,以学校验收的结论作为最终验收结果。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先由项目实施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验收,并报请学校组织验收,以学校验收的结论作为最终验收结果;在第二条规定之外的,通过政府采购其它形式(协议供货、询价)购入的货物(服务)项目,以项目实施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的结论作为最终验收结果。

第六条 对于项目中存在隐蔽工程或者需要确认主要材料的,项目实施部门须组织重点环节验收和主要材料验收,不论项目金额大小,验收过程必须在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然后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部门向验收牵头部门进行开工备案(不包括单纯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并共同确定项目的验收环节和验收内容;项目实施部门按照确定的验收环节和验收内容组织主要材料验收、重点环节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实施部门和项目使用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实施部门整理资料,报请学校验收牵头部门申请学校验收;学校验收牵头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八条 部门验收主要通过核对资料、现场勘验、确认数量和质量等方式进行,验收组长应由项目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验收组要有项目使用部门的相关人员和有相应技术专长的人员参加,验收报告报项目实施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九条 学校验收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现场核验、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验收组长在专家组中产生,验收报告经验收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报校长审定。

第十条 特殊工程、特种设备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验收牵头部门是代表学校层面,组织验收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验收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项目开工备案,并确定项目的验收环节和验收内容。

(二)建立校内专家库,组建专家组(或聘请校外专家),组织项目验收。

(三)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实施部门是全面负责项目建设、项目完成、保证项目质量的职能部门,在项目验收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进行项目开工备案,并和牵头部门共同确定项目验收环节与验收内容。

(二)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三)组织主要材料和重点环节的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如果项目有变更,应同时组织变更内容的确定签证,并完善相关手续。

(四)组织部门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整理资料报请学校验收。

(五)项目结束后,完善所有资料,造册归档。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是项目完成后能否达到技术要求的最终评价部门,在验收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核对项目初期提出的技术要求或技术参数。

(二)项目结束后,按照合同进行验收,检验项目是否达到使用要求或是否实现应有的功能,在实施部门组织的部门验收中签注意见。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在项目验收的过程中,验收专家组应详尽检查项目中技术、服务、质量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并按照要求出具验收报告,专家组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部门必须按照开工备案中确定的验收环节和验收内容组织主要材料和重点环节的验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减少或取消,否则学校层面不安排验收,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属于学校层面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和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提请学校验收牵头部门组织验收。

(一)如果项目实施部门或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在学校层面验收过程中,又向学校验收组提出项目不合格或需要改进的要求,将承担相应责任。

(二)属于实施部门和使用部门验收为最终结果的项目,如果验收合格后,存在质量不合格或需要改进,实施部门和使用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质量缺陷或部分功能不能实现,由项目实施部门责成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实施部门和使用部门再次验收合格后提请学校验收,但再次进行验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和因整改工作延时造成的支付风险,都由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承担。项目存在质量缺陷或部分功能不能实现,而且不可以整改,学校不再组织验收,相关事项上报学校或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所有需要验收的项目,在项目结束的十天内,实施部门和使用部门必须完成部门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需要学校层面验收的项目,应在项目结束的十五日内,报送资料,提请学校验收,学校验收组收到验收申请后,一般应在十五天内组织项目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724日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关于加强基建、维修类工程及物资设备采购(安装)等项目验收工作的规定》(晋财大校201173号)同时废止,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山西财经大学基建维修及货物服务采购

项目验收流程图

山西财经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项目

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加强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是指在学校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工程项目。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资金包括上级拨入、学校自筹、接受捐赠、引进资金等来源组成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学校内审机构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有关的预结算资料和财务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具体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承办部门应予配合。

   第四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承办部门加强管理、保障建设维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资金,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部门是指学校按基建和维修分类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章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限额管理及审计范围

   第六条 各承办部门所进行的基建和维修项目,凡单次预算金额达到2万元及以上标准的,须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基建维修项目的采购,实行限额分类管理。

   (一)基本建设项目和特定的大型改造维修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在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

   (二)一般维修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报省财政厅审批,按照批准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范围

   (一)基建项目

   列入年度计划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建的国家投资、自筹资金以及外资基建项目、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的基建项目、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所有基建项目。

   (二)维修工程项目

   1.上级拨款和学校自有资金、单项工程在2万元及以上的所有维修工程,包括:房屋维修、装饰、办公室实验室改造、供水供电改造、道路围墙、运动场地、安全保卫消防设施、网络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等。

2.其他各种经费(含接受捐赠、引进资金等来源)、单项工程在2万元及以上的所有维修工程项目。

(三)其他项目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的设计、招标代理和监理等项目,其合同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三章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审结原则

   第九条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原则是实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

   (一)全过程审计分为紧密型和松散型两种方式,审计部门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投资金额多少、工程量和隐蔽工程多少、工期长短等因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全过程审计方式。

   (二)紧密型全过程审计,即审计部门对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松散型全过程审计,即审计部门对投资估算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开始对部分阶段或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条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

   基建维修工程结算,原则上由学校基建维修工程承办部门初审(一审)、审计处复审(二审)和政府财政部门终审(三审)完成。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国家投资和按规定须送财政部门审核的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实行三审终审制。即由学校基建承办部门初审(一审)后,将已审核的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及有关资料送审计处进行复审,审计处复审(二审)后,再由承办部门报送政府财政部门终审(三审)。

   (二)学校自筹资金基建项目和维修工程项目结算(2万元及以上),实行二审终审制,即由学校承办部门初审(一审)后,将已审核的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及有关资料送审计处进行复审,审计处复审为终审。

   (三)工程总价在2万元以下的自筹资金基建项目和维修工程项目结算,实行一审终审制,即由承办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审核,承办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确定后,报审计处,审计处根据学校财务有关规定进行审签。

第四章  基建维修项目实施过程的审计管理

   第十一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预算初审

   审计处参与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预算初审,在承办部门拟定项目预算和财务部门出具资金来源证明后,对工程预算的项目、标准及相关内容提出初审意见,并对有关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严格的审计监督,保证项目预算的有效性。

   (二)招投标监督

   审计处参与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参与采购小组的活动。对标底拟定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经济性,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审计监督。 

   (三)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审计监督

   在承办部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审计处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中的工程变更、隐蔽工程、主材进场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工程结算审计

   1.由学校直接办理工程结算的各类基建项目和维修工程项目,由该项目的承办部门对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初审(一审)后,将《工程结算书》和相关合同、验收报告、变更签证等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复审(二审)。送审工程项目资料不全的,审计处不予审计。项目承办部门应补齐相关资料后再行送审。

   2.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结算最终审定之后,全部结算资料由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承办部门整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归档。

   (五)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1.对工程项目竣工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

   2.对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

   3.对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上述列入本办法审计范围的所有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外,其余须经学校审计处审计后才能支付工程价款。

第五章  基建维修项目资料汇集和审计期限管理

   第十三条 基建维修项目审计资料汇集

   (一)为了全面掌握学校基建维修工程开展情况,负责基建维修工程的承办部门在开工前应及时将工程项目计划送审计处审计备案,确定审计形式与审计内容。

   (二)工程施工(承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或国家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结算书,由预结算编制人员签章并加盖施工(承包)方公章后,连同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文件、报表和资料及资料清单(一式二份),送交学校项目承办部门,由接收人核对签收并注明签收日期。上述所送文件、报表及资料,施工(承包)方应自留一份备查。

   (三)基建项目承办部门、维修项目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1.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概(预)算调整文件。

   2.工程招、投标文件及附件、评标结果及中标通知书。

   3.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

   4.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施工技术交底资料、招标答疑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工程进度表、隐蔽工程有效文件及其他有关施工记录。

   5.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材料报批单、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名称、价格表。

   6.竣工图纸。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监理资料。

   8.工程结算书(一式肆份),工程预算书(或标底)及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耗用量实抽表。

   9.有关财务收支资料和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法规及取费文件。

   10.审计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资料送审期限

   (一)工程结算报价在2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结算,须在工程验收合格10个工作日内送审计处审签。

   (二)工程结算报价在2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结算,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初审(一审),即由审核人签署审核意见并由承办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加盖部门公章后,将所有结算资料移交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二审)。

   (三)工程总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承办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初审(一审),由审核人签署审核意见并由承办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加盖部门公章后,将所有结算资料移交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二审)。

   (四)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审核和送审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单位审核人员须向承办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并经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期审核和送审。延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724日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关于对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实施意见(试行)》(晋财大校200310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山西财经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流程图

山西财经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管理办法(试 行)

为规范我校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加强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管理和审计监督,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和审计工作效率,保证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设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是指学校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并形成固定资产的经济行为,具体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各类家具设备、图书教材资料、后勤用各种设备用具及医疗器械等物资和基建维修项目中根据合同约定由甲方控购的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管理,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对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部门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使用采购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的目的是加强货物和服务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程序,保障采购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第四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审计组织实施,包括审计部门自审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外审,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法规遵循性审计。审查采购行为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学校内部有关规定。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审计。审查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采购资金的审计。了解采购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审查采购资金是否足额到位;对货物和服务采购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评价。

(四)招标文件、采购合同文件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的审计。审查有关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条款是否合理;采购招标程序和合同履行是否规范。

(五)其他与货物与服务采购有关的审计。

  第六条 进行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时,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部门应提供的资料:

(一)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立项报告。

(二)组织有关专家调查论证的意见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采购组织方案与实施过程资料。

(四)招投标文件及采购合同。

(五)验收报告。

(六)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资料。

第七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一般采用逐项审计,主要审计程序:

(一)项目初期,货物和服务采购部门,将项目实施计划报审计部门备案,并填写《山西财经大学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审计立项表》,审计部门纳入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安排,明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和审计要求,并要求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部门向审计部门提供与货物和服务采购有关的审计资料。

(三)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并出具审核意见或审计报告。

第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力量和具体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可选择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方式对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事前审计。审计部门对货物和服务采购前期有关工作内容进行监督审核。通过了解项目采购前期基本情况,对货物和服务采购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照采购计划编制合理采购方案;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合理合规等内容进行事前审计。

(二)事中审计。审计部门对货物和服务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审核。主要审查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等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条款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潜在经济风险,采购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等内容。

(三)事后审计。审计部门对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执行结果进行监督审计。主要包括对货物和服务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采购活动的合规合法性;采购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的效益性等内容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九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需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后,方能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对于需预付款的项目,必须在采购时事先约定,但预付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0%

第十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资料由采购部门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审计处负责本部门审计资料的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时,有权做如下审计处理:

(一)没有在审计处备案,并填写《山西财经大学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审计立项表》的采购项目不予审计。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审计。

(二)采购项目无资金预算、或资金来源不明确、或送审资料不完整的不审计。

(三)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分管审计的校领导报告,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724日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山西财经大学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审计流程图

    山西财经大学消防安全责任制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强化消防安全意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完善消防安全措施,有效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颁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所辖范围内的所有场所和全体师生员工。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四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上级单位和学校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到管事必管安全、管人必管安全、管辖区域必管安全;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依章办事;做到管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作为学校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法依章履行监管职责,并负责学校与各单位、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定期、不定期检查学校各单位和部门的消防设备,并由保卫处负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检查内容包括对全校范围内所有的消防设施、用电设备、线路、开关、易燃物品、烟花爆竹、危险物品、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禁用电器、违章用电等,监管及监督检查各单位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代表学校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部门下发火灾隐患通知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定期对各单位和部门的消防安全员进行培训和演练。各单位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方面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并组织全体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学习。

   第八条  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和部门所辖区域和所管人员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第一责任人。

   根据工作职责,具体工作场所责任划分如下:学生公寓由学生处和学生所属学院共同负责;实验室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属于托管的实验室由托管单位负责;图书馆由图书馆(教材图书管理中心)负责;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和体育场馆中心由校办公室负责;教室、食堂、校园、超市、水泵房、配电室等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单身职工宿舍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各单位和部门使用的办公室、资料室、库房、会议室等工作场所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人人有岗位、个个有责任、层层有落实,确保无真空、无死角、无遗漏;具体责任要按照单位和部门内部管理人员各自的工作职责、工作岗位、所辖区域和所管人员来分解细化至每个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建立防火自查工作台账,尤其是实验室、场馆中心、配电室、水泵房等,要全面、翔实地做好交接班的防火检查情况记录工作;要妥善维护和保管所辖区域的消防设备,经常进行消防检查、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要建立基层火灾预防和监测预警机制,制定紧急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凡重点防火场所,如学生活动中心、学术交流中心、体育场馆中心、实验室、食堂、学生公寓、库房、超市等,必须按单项要求制定具体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方案,指定兼职防火责任人一名、防火消防员一名,并熟练掌握和使用消防设备。

   第十二条  在实行基本建设、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经济活动时,双方当事人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委托人对被委托人的消防安全负有监管责任;未进行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委托人承担;监管不到位的由监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出现时,学校应急办公室应立即启动应急方案迅速进行处理,并按照程序及时上报上级组织和相关部门,不得谎报、瞒报、虚报和漏报。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后,由学校保卫处负责或者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对火灾事故的起因、火灾情况、当事人等进行具体调查,并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由学校办公室、纪检办(监察室)、组织部和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共同对火灾事故的起因、当事人、责任人、应急处置情况、破坏程度、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责任认定、予以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以报告形式提交给学校进行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会议,分析研究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整改措施。保卫处负责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记录和落实工作,并结合日常检查及各单位和部门工作执行情况等建立学校消防安全档案,定期移交学校档案馆立卷保管备查。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当火灾事故发生时,第一发现者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卫处值班室(电话:7666110)和公安消防119指挥中心报警,同时有责任在自救的前提下迅速组织现场人员进行疏散。

   第十八条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成员和学校相关单位领导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组织、指挥、协调;保卫处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与受灾部门的兼职防火责任人、防火消防员及工作人员开展救人和灭火工作,并在公安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公安人员组织救人和进行灭火抢险工作;医疗部门要及时赶赴现场对受伤(难)者进行抢救和治疗;发生火灾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也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人和灭火工作。

   第十九条  火灾现场人员要及时采取切断电源、煤气和易燃易爆品,并迅速打开疏散通道等紧急安全措施,避免继发性危害;现场工作人员要积极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抢救伤病员,配合有关医疗部门和医疗机构妥善安置伤病员;及时采取人员疏散、封锁现场、转移重要财物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条  学校后勤及相关部门要解决好受灾人员的食宿问题;如受伤(难)者涉及外籍师生,要尽快按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向有关外事部门报告。

第四章  火灾事故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程度,可划分为四个事故等级:财产损失价值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的为特级事故;财产损失在三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的(含一万元)为一级事故;财产损失在一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的(含五千元)为二级事故;财产损失在五千元以下的为三级事故。直接损失以人民币作为计量单位。

   第二十二条  根据火灾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可划分为四个事故等级:人员出现死亡的为特级事故;出现人员重伤的为一级事故;出现人员轻伤的为二级事故;无人员伤亡的可根据其他条款定级。

   第二十三条  根据火灾事故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程度,可划分为四个事故等级:被国内、国外重要报刊、电视台、电台、重要网络报道,或被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进行通报以上批评的为特级事故;被省级主要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报道,或被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以上批评的为一级事故;被省内一般报纸报道的为二级事故;在学校师生中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为三级事故。

   第二十四条  火灾事故等级要依据财产损失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和事故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等级划分的最高级来认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火灾事故等级划分,可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为两类、二十种。

   对于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进行以下十二种责任追究与处理: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津贴;停职检查;行政警告处分;严重警告;记过;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

   对于学生可进行以下八种责任追究与处理: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移交司法机关。

   党内处分可依据党章规定由校党委做出;因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可责令事故引发者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  对于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火灾事故等级划分为特级的责任追究一般不得低于免职(含免职)处分;等级划分为一级的责任追究一般不得低于记过(含记过)处分;等级划分为二级的责任追究一般不得低于警告(含警告)处分;等级划分为三级的可给予做出书面检查以上处分。

   对于负有火灾事故直接责任的学生可根据事故等级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等级划分为特级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等级划分为一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等级划分为二级的责任追究不得低于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处分;等级划分为三级的责任追究不得低于记过(含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依照《消防法》所规定的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而未履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可给予至停职(含停职)以下处分。

   (一)保卫处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隐患排查,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不完整的;

   (二)后勤保障处未及时对已发现并通知其对过期、老化线路等进行改造及消防设施进行维修的;

   (三)各单位和部门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应急疏散预案的;

   (四)各单位和部门未组织防火检查、没有及时报告或消除火灾隐患的;

   (五)各单位和部门接到消防隐患通知书后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第二十八条  在执行消防部门和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的各项决策部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至停职(含停职)以上处分。

   (一)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和妨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

   (二)直接管辖的单位、部门出现消防安全事故或者部门人员出现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

   (三)对涉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四)处置突发消防安全事故失当,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

   (五)拒不执行消防部门、学校做出的消防决定的;

   (六)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

   (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二十九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在责任追究时可从严处分。

   (一)火灾事故发生在学生公寓、教工单身宿舍、食堂、图书馆、实验室、资料室、教室、办公室、会议室(厅)、体育场馆中心、国际学术交流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

   (二)谎报、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有关消防安全隐患、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三)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的;

   (四)对本单位和部门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五)指使、授意、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坚持过错行为,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的;

   (七)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处理人员的;

   (九)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火灾事故的。

   第三十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在追究责任时可根据情况从轻处分。

   (一)责任人主动采取措施,及时进行火灾救援,并减少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二)第一责任人引咎辞职的;

   (三)责任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引发的消防安全事故,导致第一责任人和工作人员无法履行职责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属故意纵火等行为而引发的火灾由保卫处移交和协助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第一责任人和工作人员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并作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和负责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在其他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中本年度内取消评选资格。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除和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个人和集体相应的奖励。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同时,对受到奖励的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三十五条  对于以下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及时发现消防安全事故隐患并举报的;

   (二)在火灾事故现场积极进行灭火的;

   (三)在火灾现场积极进行人员救治的;

   (四)在火灾现场积极组织疏散人群的。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审计处关于各类基建维修项目进行审计立项备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从今年开始,审计处对学校所有基建维修工程进行全程跟踪审计,请负责基建维修工程的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开始实施前,到审计处办理《基建维修项目审计立项申请书》,由审计处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并安排专人进行跟踪,对隐蔽工程、主要材料,工程量等进行签证。如无故不进行审计立项备案,没有列入审计计划,项目结束后审计处不预审计。

特此通知。

审计处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山西财经大学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树立良好的校风校纪,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勤管理

(一)考勤范围及考勤时间

考勤范围:全校在职教职工。

考勤时间:党政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按学校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考勤;教师的考勤为上课时间和每周二下午全体教师开会、学习时间及校、院(系、部)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时间。

(二)考勤要求

1、各单位主要领导为单位考勤第一责任人,负责考勤工作,并确定一名考勤员,承办本单位考勤有关工作。

2、教师严格按照规定的上下课时间进行考勤,要求每周二下午及校、院、系、部组织开会、学习期间和各种集体活动期间实行签到制度,并按照《山西财经大学教学管理规程》(晋财大教[2001]15号)有关规定执行。

3、党政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严格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

4、各单位将当月《教职工考勤汇总表》(附请假条)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于次月三日前报送人事处。

5、寒暑假结束后,各单位应将本单位教职工返校情况在二日内报人事处。

6、各单位要认真填写《教职工考勤逐日登记表》,教职工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和履行请假手续。学校人事处将对各单位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考勤检查情况以简报形式予以公布。

7、各单位要如实上报考勤情况,对缺勤隐瞒不报的或不按时报送《教职工考勤汇总表》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二、假期规定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三八妇女节组织活动半天(限于女性)。

(二)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一个月。

(三)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病故,办理丧事时假期五天。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可根据旅途的实际需要时间,相应延长。

(四)产假:生育第一胎的,可享受产假三个月;晚育(24周岁)且属生育第一胎的,可享受产假四个月,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半个月;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者,可享受产假六个月;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依据医院出具的证明,给予一个月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一个半月的产假。

女职工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工作日期间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时间亦可合并使用。

(五)探亲假:教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每年只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只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只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六)寒暑假:学校根据当年工作实际情况安排休假时间。婚假和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享受。若有特殊情况,在工作日期间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后方可享受。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工资和奖金照发。

三、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凡我校教职工请假,本人必须填写《山西财经大学教职工请假条》,按下列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

(一)校级干部

党委书记、校长请假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党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请假由党委书记审批;副校长、副校级调研员请假由校长审批。

(二)处级干部

党群部门正处级干部和院、系、部总支书记请假在7天以内的,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请假8天以上的,经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注意见后,由党委书记审批。

行政、教辅、直属单位、后勤集团正处级干部及学院院长、系、部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请假7天以内的,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请假8天以上的,经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注意见后,由校长审批。

党群部门副处级干部和院、系、部总支副书记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本单位正职审批;请假4天以上15天以下,经本单位正职签注意见后,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请假16天以上的,经本单位正职和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注意见后,由党委书记审批。

行政、教辅、直属单位、后勤集团副处级干部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单位正职审批;请假4天以上15天以下,经本单位正职签注意见后,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请假16天以上的,经本单位正职和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注意见后,由校长审批。

处级干部因公外出也应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处级干部准假后须到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非处级管理人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请假7天以下,由所在单位审批;8天以上15天以下,由人事处审批;16天以上一个月以下,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一个月以上,由校长审批。

请假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续假,假满后要在本单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四、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一)病假:教职工请病假,须持指定医院诊断书,经本校医院证明,方可请假,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教职工请病假,从执行病假工资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二)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应按请假程序办理手续;教师请事假,按《山西财经大学教学管理规程》(晋财大教[2001]15号)经教务处批准办理调课手续。教职工请事假经批准后,参照病假处理的意见,按下列办法扣发工资和岗位津贴:

1、事假一周的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发;

2、事假二周扣发全月二分之一的岗位津贴;事假三周扣发全月三分之二的岗位津贴。

3、事假满一个月的扣发全月应发工资30%部分和全月岗位津贴;

4、全年累计事假一周以上的按上述第23条办法执行;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者;

3、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又未经批准,不到岗者;

4、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或经批准但未办理调动手续离岗者;

5、脱产学习人员学习期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

旷工三个工作日扣发半月岗位津贴及有关待遇,本人须写出检查,在本单位通报批评;旷工二周扣发全月工资(工资条上所有项目额)和全月岗位津贴,本人须写出深刻检查,在全校通报批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二周,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规定,经学校研究予以辞退。

(四)教职工调动期间考勤规定

学校已批准调离人员,在未办理离校手续前,由本单位考勤,本人必须遵守学校考勤制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停发工资、岗位津贴及一切福利待遇。

五、原《山西财经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暂行)(晋财大人字[1998]2号)同时废止。

六、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山西财经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以及各学院、部、处、室、教辅单位、科研单位等(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处。财务处是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财务处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与法规,制定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统一管理学校资金,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严格控制并监督执行;负责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办理各项收支业务,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负责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控制经费支出,杜绝不合理的开支和浪费;建立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发挥财务监督职能,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编制财务分析报告,提出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案,为学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编制上报各种财务工作报表;协调内外部各种财务关系等。

第八条 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业务工作应当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一)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设置二级财务机构的,其财务工作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

(二)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所开展的业务,国家有关法规制度要求进行独立会计核算,或有经营性质,或有特殊性专项资金等;

2.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配有专职财会人员,并且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3.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设置二级财务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宗旨和业务范围、资金及来源、单位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等;

2.学校同意设置二级财务机构的文件或决定;

3.学校批准的二级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

4.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的证明材料;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四)二级财务机构职责:负责贯彻执行《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制度,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资金管理工作,办理财务收支业务,组织会计核算;负责编报年度财务预算,严格控制并监督执行;负责编报年度会计决算,并保证会计决算数字的真实、准确;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发挥财务监督职能,配合学校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监督;负责会计决算的分析工作,编报本单位会计决算分析报告,提出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案等。

第九条 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日常管理、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和程序编制预算。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一) 各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本单位预算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上报财务处。

(二) 财务处对各单位预算方案进行审核、汇总后报校领导,并根据校领导意见和省教育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学校预算方案。

(二) 财务处提出的学校预算方案,经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经有关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学校安排的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由于学校下达的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有关单位报财务处审核,经学校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调整预算。

第十五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年度决算。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九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各单位不得截留学校各项收入,设立“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出包括: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编制专项资金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各项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实施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一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事业基金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学校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加强对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规范现金和各种存款的收支、清查盘点、盘盈或盘亏处理等业务。

学校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规范应收款项的发生和收回、预付款项的预付和结算、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查核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处理等业务。

学校加强对存货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存货的管理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规范存货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清查、盘盈或盘亏处理等业务。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规定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范固定资产购建、验收、交付、使用、清查盘点、盘盈或盘亏处理、处置、报废等业务;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登记学校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账,并定期同财务处固定资产有关账簿核对;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规定,协助财务处计提折旧;年度终了前,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学校所属单位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同时,协助资产处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规定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并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款项和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如包括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学校按照国家有关代管款项的管理规定和委托协议办理代管款项的收支结算。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合理控制负债规模和结构;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成本费用的管理规定和我校事业发展需要,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规范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八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九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成本费用的管理制度规定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按照科研项目核算。

学校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 学校财务清算,在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四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校改变隶属关系,成建制划转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学校撤销时,全部资产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核准处理。

(三)学校合并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核准处理。

(四)学校分立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务报告的管理规定,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六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的管理规定,结合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学校财务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依法接受省教育厅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财务处对学校所属单位财务活动的监督。

第十四章    

第七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114日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山西财经大学财务管理制度》(晋财大财〔200996号)同时废止。

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山西财经大学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档案工作,努力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积累学校档案,更好地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及各项管理活动中的参考凭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2008年第27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档案,是我校在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招生、就业以及事业发展与基本建设等各项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经过办理完毕的、对师生员工、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和原始凭证。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各项工作活动的记忆基石,在展现学校办学历史和反映学校管理水平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  档案工作要纳入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档案工作与学校各项工作的“四同步”,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档案工作委员会,作为开展档案工作的非常设机构和重要工作网络。主任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和档案馆馆长兼任,委员由学校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学校档案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馆,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的设备以及经费;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各单位和部门要成立本单位或部门档案工作领导组,并按照分工,确定一名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同时要结合单位或部门档案工作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做到工作职责明确,管理制度健全,保证单位或部门立卷、归档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六条  档案馆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学校档案并加以积极利用的专门业务机构。

工作职责是:负责全校的组织档案、人事档案、学生档案和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确定档案的归档范围、分类标准、保管期限和整理规则,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开放和利用档案资料;组织实施档案的信息化建设,负责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编制检索工具,编研档案史料和参考资料;档案人员业务培训;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严守档案机密,负责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工作等。

          第三章  档案工作人员

  第七条  我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与以人为本的先进理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严守机密,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八条 档案馆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九条 学校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条  我校档案管理工作从形成档案的载体上划分,坚持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同步归档的原则。对于纸质档案材料的管理,力求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和自然形成规律,突出档案材料的原始性和永久性特征;对于电子档案的管理,通过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将电子档案文本直接输入档案管理系统的服务器中,实现查找的快捷和使用的方便。两种载体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一)党群类,主要包括学校党委、纪委、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各党群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等;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纪录及纪要;各行政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及行政管理的文件材料等;

(三)学生类,主要包括学校培养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

(四)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教办字〔19870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类,主要包括学校各单位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按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

(六)基本建设类,主要包括学校基建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建成交付使用以及改建、扩建、抗震加固、维修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原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

(七)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八)出版物类,主要包括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本校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九)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学校聘请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专家、教师、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等的材料;学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材料;

(十)财会类,主要包括我校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账簿、单据等材料。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十一)干部职工类,主要包括反映我校干部、职工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各种记录材料。按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声像类,是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将声音与图像记录在磁性材料、感性材料或其它合成材料上形成的资料。主要包括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等;

(十三)荣誉实物类,是指获得各种奖励的荣誉证书、锦旗、奖杯、奖状、奖牌;收藏的领导题词与字画;机构调整合并中形成废止使用的公章等。

  第十一条  我校档案管理实行文书处理部门(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归档,档案馆进行督促、检查与业务指导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文书处理部门能熟悉归档材料形成的来龙去脉和有机联系,重点突出“组织机构、年代与问题”特征,从而使档案馆的督促、检查与业务指导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

  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在年度结束后,应当按照归档范围,组织本单位或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及时整理工作中形成的归档材料并进行立卷。具体立卷要求如下:

(一)文件材料尽量采用年度立卷。请示与批复,放在批复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计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的开幕年立卷;非诉讼案件,放在结案年立卷;回顾及纪念性文件,放在写成年立卷;

(二)卷内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非诉讼案件结论、决定、判决文件材料在前,依据材料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照其形成规律和特点,按有关规定排列;

(三)科研课题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是:立题材料、成果材料在前,原始材料在后;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图样按目录或图号排列,特殊载体的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整理;

(四)编排页号件号。卷内文件材料应按顺序排列,依次编写页号和件号。装订的案卷每卷一般不超过200页,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下角、背面的左下角填写页号;不装订的案卷,应对卷内每份材料,逐件编号;图表和声像材料等,也应在装具上或在声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编号,并表明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及责任人;

(五)填写卷内目录。每个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对文件材料的题名不得随意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的应拟写题名,无实质内容的题名应重新拟写,但应在拟写的标题外加上方括号;没有责任者及年、月、日的文件材料要考证清楚,然后填入有关项内;会议记录应填写每次会议的时间和主要内容;填写的字迹要工整,卷内目录应放在卷首;

(六)填写备考表。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应将立卷人、检查人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检查人一般应是立卷单位负责人;备考表应置卷尾;

(七)卷内文件应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材料应按裱糊要求进行托裱;字迹已扩散的应进行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不装订的案卷,卷内文件应逐件用细线订好;对未留装订线的文件须进行贴边后再行装订;

(八)归档的案卷必须经过整理、鉴定或由归档单位逐个提出保管期限和保密意见,经档案馆审查后归档;

(九)不同保管期限,不同密级的文件材料,必须分别组卷;

(十)文件材料的形成,必须符合文件处理的基本要求,文件的草拟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书写。

  第十三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档案材料的归档时间为:

(一)有关单位或部门上年度形成的党群、行政、教学、外事、设备、出版、声像、实物类档案的归档材料应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完毕;

(二)各学院需要归档的材料应当在次年的寒假前归档完毕;

(三)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归档,财会类档案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后顺延两个自然年度的6月底前归档;

(四)学生档案的归档时间,按照以后出台的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归档时间执行。

  第十五条  档案馆应当对各单位或和部门移交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分类、鉴定、编号、排列与上架。

  第十六条  档案馆要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十七条  档案馆要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要逐步进行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十八条  学校档案由档案馆保管。在国家需要时,经有关校领导批准,可提供所需的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

  第十九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档案馆应当至少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送交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条  我校对科研成果、基建工程及大型仪器设备等进行鉴定或验收时要安排档案馆人员或本部门的兼职档案人员参加,旨在对其鉴定或验收活动中形成的归档材料进行规范把关。有关业务部门要会同档案工作人员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予以审查、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项目,不予验收,不得上报成果。

  第二十一条  举行大型活动或组织开展涉及全校性的专项工作,牵头单位或承办部门在制定活动方案或落实工作任务时,要确定归档材料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并要安排档案馆的有关人员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核与指导,力求做到工作活动结束,归档材料及时移交。

  第二十二条  我校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支付经费,代表学校或部门从事党群、行政、教学、科研、外事等公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载体(包括有保存价值的会议材料、出版物、声像、光盘、实物等)形式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或管辖范围及时送交所在部门的兼职档案员登记造册,立卷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否则,学校对其从事公务活动形成的支出费用不予报销。

对于个人在其非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档案馆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其重要档案收缴与征集办法按照《山西财经大学关于建校以来重要资料收缴与征集方案》(晋财大校〔200310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校凡涉及或从事公文处理和归档材料保管的干部和职工,由于工作变动、职务升迁等原因,在离岗、离任前需将手中的归档材料及时移交给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兼职档案人员。具体事宜,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处级干部调整后工作和资产交接的通知》(晋财大校〔20084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应当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注意防火、防盗、防虫、防霉变。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档案馆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学校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第二十七条  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

  第二十八条  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文书档案,应当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学生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划分,履行查阅手续。涉及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档案馆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条  档案馆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要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晋价行字〔2008276号)文件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所得,用于档案馆的经费补充和劳务等开支。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档案馆无偿和优先提供。

  第三十二条  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档案馆如果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要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等工作。出版档案史料和公布档案,需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并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四条  每年要将档案工作所需专项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以适应档案工作开展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要为档案馆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馆库,要进行更新或改造。

  第三十六条  按照《山西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登等级评定办法》(晋教办〔200612号)中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为档案馆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结合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将本单位或部门的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情况列入其考核的内容,引起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档案工作的重视和关注,确保立卷归档任务的按时完成。

  第三十八条  档案馆每季度要安排专门人员了解和掌握自己负责指导和收交单位或部门的立卷归档情况,并依据单位或部门的工作内容,将应归已归或应归未归的档案材料记录在案,同时对分管领导和兼职档案员的工作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作为对单位或部门档案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和基本素材。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档案馆提供的有关情况,每年要进行一次档案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与评价。

(一)对文字、图表及声像等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完整、组卷规范、归档及时的单位或部门,考核、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的,学校将对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档案员进行年度表彰;

(二)对不能按时完成归档任务的单位或部门,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学校将对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档案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同时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不能参加当年各项先进的评选;

(三)对于丢失、损毁或者将学校重要文件(上级针对学校的重要批示、批复等)和珍贵原始资料(主要经济、技术合同与协议等)据为己有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条款,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国家机关和我校有关档案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和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转发。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执行。《山西财经大学档案管理办法》(晋财大校〔1998〕号51号)和《山西财经大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晋财大校〔2003〕号6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山西财经大学校园流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流动人员管理,切实保障学校良好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根据《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管辖的教学办公区、学生生活区、家属区等区域内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员,是指在我校从事务工、经商、承包、租赁、培训等活动,并需在校内居住的非本校人员。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和部门(以下称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雇(聘)用流动人员时,应本着“谁雇用、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审核雇(聘)用人员身份信息,不得雇(聘)用无身份证、无原籍出具外出务工证明等来历不明人员和未成年人。

第二章 流动人员范围

第五条  流动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经学校批准来校从事建筑、维修的施工人员;

(二)经学校批准来校从事商业、餐饮、物业等经营服务人员;

(三)经学校批准租赁学校公共房屋、场地的流动人员;

(四)各用工单位自行雇(聘)用的流动人员;

(五)各学院举办的寄宿培训班学员;

(六)其他流动人员。

第六条 在学校家属区租住教职工住宅的流动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学校协助服务管理。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保卫处是我校流动人员管理的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助保卫处做好校园流动人员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用工单位对雇(聘)用流动人员负有教育、监督和管理责任,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校园流动人员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用工单位校园流动人员的安全管理考核纳入学校年度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九条 用工单位要加强流动人员的治安管理,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对所雇(聘)用的流动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

第十条  用工单位要加强流动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认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在实施基建维修、房屋租赁项目时,要责成施工、承租单位设立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要教育流动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服从保卫处监督和管理,自觉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在携带货物进出校门时,应主动出示用工单位相关证明,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与流动人员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安全管理责任书一式三份,用工单位、流动人员各一份,保卫处备案一份。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雇(聘)用流动人员10人以上(含)的,应将雇(聘)用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籍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受教育状况、来校工作事由、工作类型、项目名称、在校工作期限、项目负责人等),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章  居住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流动人员在学校居住10日以上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其中,从事建筑、维修的施工人员,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居住登记;房屋出租单位应当协助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培训单位应当协助培训学员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五条 校园流动人员在学校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办理居住登记的同时,向驻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第十六条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五年。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每年度持居住证到居住地派出所验证。原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一并更新。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身份证、居住证和住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教学楼、实验室、办公室、学生宿舍及经营服务场所作为流动人员的住宿场所。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保卫处应加强校园流动人员的日常治安、消防等安全监督和检查。对滞留在校内无正当职业、无固定住所、无相关证件的闲杂人员,有权将其清理出校园。

第十九条 校园流动人员拒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拒不接受治安管理、或有违反校纪校规等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用工单位、房屋出租单位应予辞退。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房屋出租单位,对流动人员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向保卫处报告或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由用工单位、房屋出租单位承担;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临时来校从事务工经商、物业服务,或者开展文化体育、休闲娱乐等活动,且无需在校内居住的非本校人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校内建筑施工队、外来暂住人员、临时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晋财大校[2001]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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