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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内规章制度

日期:2018-03-28 作者: 点击次数:


山西财经大学基建处廉洁自律管理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廉政准则》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的规定》等文件的精神,为确保基建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规范基建工作人员在基建管理过程中的行为,针对基建工作特点,制定本廉洁自律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文件精神、山西财经大学制定的廉洁自律规定,增强廉洁奉公和遵纪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办事,规范工作行为,杜绝违规行政。

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准接受投标单位、施工队伍、有关厂家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宴请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高消费娱乐、旅游活动;外出执行公务要严格按规定路线、时间完成任务,不准假公济私变相公款旅游。

三、认真执行基本建设招投标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办事,主动接受监督,不得通过阻挠、排挤投标单位报名方式明招暗定,制造不公平竞争,谋取私利。

2、不得将工程项目拆包分解规避招投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基建工程中为配偶子女、亲属谋取私利。

3、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工作保密规定,不得与投标方私下接触,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和招投标信息;严禁与施工单位串通,编制虚假预算,骗取国家资金。

4、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不得批条子、打招呼,插手干预招投标工作。

四、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监督条例,坚持原则,严格监管,确保质量。参与工程验收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要责令改正,并实行谁签字、谁负责;施工中确需要更改原设计,要严格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有关文字和签章手续,再行实施;凡在设计和施工等管理中遇有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

五、严禁在设备采购、现场签证、工程质量检验、审核施工结算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支付工程进度款,要留有充分余地,并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七、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规定,重大事项决策做到规范化、制度化,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决策,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

八、工程承包方必须配合基建部门共同遵守上述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致使基建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工程承包商在工程中标后开工前,均要与我校签订《基建工程廉政合同书》,自觉主动接受校内外有关部门、群众的监督检查。

九、违反以上廉洁自律规定者,视情节提交上级分别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山西财经大学基建处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有效地控制事故发生,高效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基建处承担的校内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基建处作为学校基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在工程安全管理过程中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职能,负责建设方工程安全的管理。

第四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经学校同意,基建处可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项目管理。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校园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监控措施,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九条 在委托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要求编制单位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条 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按审批部门的规定,要求工程参建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十二条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三条 项目组同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逢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极端灾害天气等,组织在建工程参建单位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复查。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四章 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例会制度、事故报告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相关制度,制定安全监理方案及细则,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单位进行交底。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前,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安全监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全过程的管理、检查、监督、监控。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应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实施现场过程控制。对高危作业实施重点监控和旁站,并将现场工作情况如实记录备查。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内容,定期向建设单位及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施工现场监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安全监理相关规定编制、收集、整理安全活动(会议)记录、书面安全交底记录、安全检查和巡视检查记录、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审核批复资料、安全监理日记等安全监理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长驻现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中标时的承诺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订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每月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状态。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危险作业告示牌。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须加强现场动态安全控制,建立每日检查制度和安全责任考核机制,施工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逢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极端灾害天气等,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专项检查,进行安全教育,部署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 劳务班组进场作业前,应对全体成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建立“三级教育卡”,明确三级教育内容,并应有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签字。

第三十七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由施工单位留存。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四十八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五章  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施工中一旦出现质量事故(指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按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有关标准划分),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事故控制及抢救措施。

第五十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的初步原因;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五十一条 工程参与各方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财经大学基建处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有效地控制事故发生,高效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基建处承担的校内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基建处作为学校基建项目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工程安全管理职能。

第四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经学校同意,基建处可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代表学校对建设工程实施项目管理。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校园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监控措施,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九条  在委托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要求编制单位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条  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按审批部门的规定,要求工程参建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组同时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安全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逢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极端灾害天气等,组织在建工程参建单位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复查。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四章 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到位率必须满足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例会制度、事故报告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相关制度,制定安全监理方案及细则,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单位进行交底。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前,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审批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安全监理方案,指导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的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应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实施现场过程控制。对高危作业实施重点监控和旁站,并将现场工作情况如实记录备查。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及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施工现场监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安全监理相关规定编制、收集、整理安全活动(会议)记录、书面安全交底记录、安全检查和巡视检查记录、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审核批复资料、安全监理日记等安全监理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常驻现场。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中标时的承诺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危险作业告示牌,并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随时更新。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须加强现场动态安全控制,建立每日检查制度和安全责任考核机制,施工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逢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极端灾害天气等,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周密部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三十二条  劳务班组进场作业前,应对全体成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并有书面记录。新进场或转岗劳务人员必须要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保存所有进场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编制施工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一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出具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五章  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施工中一旦出现质量事故(指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按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有关标准划分),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事故控制及抢救措施。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视情况向上级及驻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的初步原因;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十四条  工程参与各方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财经大学基建处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合同指学校授权基建处为一方当事人与社会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凡是由基建处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审核及签订

第四条  合同起草:项目合同需两人以上人员负责谈判、拟稿并签字确认,报送项目组组长和法定代表授权人。

第五条  合同审查:合同审查分别由项目组组长、法定代表授权人和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提交审查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如工程预算、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分管处长和法律事务办公室有关人员认真负责地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核,并对其修改的部分负责。主要审核内容:

1、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2、合同文本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文字表述是否确切;

3、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

4、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合同签署:签订工程合同,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审查通过的合同由项目组送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七条  合同份数:正本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视情况而定,一般建议我方不少于三份。

第三章 合同履行、付款及监督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由基建处代表学校负责履行合同。

第九条  合同付款:需付款的基建合同由项目组送交财务处一份原件。财务处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付款。

第十条  合同监督:合同副本(或复印件)由项目组分别送交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学校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并签收,各自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正本由项目组保管,副本留存综合办公室。

第十二条  项目组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定期或不定期向处务会议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须重新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程序同正式合同。

第十四条  建立台账:综合办公室收到签约完成的合同后,应当及时编号和登记,包括纸质签字登记和计算机管理。登记栏目应当包括施工单位、合同名称、合同金额,签约日期、经办人等等,并负责准确、及时、完整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价款往来状况。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对所签订的有效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凡已履行完结的合同在登记表上注明“履结”及日期,到期未结的合同向处领导及时报告。

第五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争议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有:协商、仲裁及诉讼。若需诉讼解决的,基建处须与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商讨确定法律解决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因未按本办法处理合同事宜而给学校或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责任人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山西财经大学基建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高效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基建处承担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经学校同意,基建处可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项目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资控制、项目管理(如有)等参与各方应当贯彻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主要参建单位职责

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的手续办理、设计管理、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工程保修等管理工作。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七条  经学校同意,选聘项目管理单位的建设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等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标准,对建设工程疏于管理,致使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按委托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责任。

第八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  建设工程一般实行总承包制,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基建处)汇总使用部门及学校相关部门的意见,共同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提交给设计单位。项目设计任务书应充分反映建设单位对项目的要求、设想和各种意图。建设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所需基础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对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应能正确反映场地和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达到勘察的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计算准确,说明清楚,图纸清晰,并得到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确认。

第十五条  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审图机构的审查。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 施工质量的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基建处)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通过图纸会审,及时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建立施工管理组织,配备相应的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编制施工方案,并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条件。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及委托合同的约定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做好开工条件的审核工作。施工单位应在各项准备工作就绪,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开工。

第二十二条   拟用于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进场的实物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复试,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必须坚持科学性和严肃性,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功能提升、质量优化、投资合理的原则。对确需变更的部分,在工程参与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单后实施变更,变更程序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执行工程报验程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应在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基础分部、结构分部或其他主要施工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中间验收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五章  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后,监理单位应检查竣工验收的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均已整改完毕,并经过监理单位的检查确认;

(五)取得工程防雷、消防、室内环境检测等必须的合格证明文件;

(六)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基建处)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在监理单位确认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按规定进行移交。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基建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基建处)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应当由规划、环保、卫生、民防、绿化、消防等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等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项目管理部门(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学校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项目管理部门(基建处)应督促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和记录,监督实施修复,同时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

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中一旦出现质量事故(指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按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有关标准划分),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管理部门(基建处)报告,并采取事故控制及抢救措施。

项目管理部门(基建处)接到报告后,应视情况向上级及驻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的初步原因;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参与各方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财经大学基建处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项目造价,保障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基建处承担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秉承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需求的宗旨,坚持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原则,做到以投资计划指导项目概算,项目概算限定工程预算,投资控制保障合理决算,消除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

第四条  基建处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发展规划处、资产处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和建设标准进行审核;财务处负责全过程资金计划和支付的控制;审计处负责过程中的审计监督职责;纪委、监察室负责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工作。

第二章 立项审批阶段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应遵从有关规定,项目建议书阶段应论证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功能定位,项目建议书中应包括总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复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过程应充分做好前期研究工作,确定设计任务书,并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投资估算,避免建设项目和投资估算内容的缺项、漏项。

第七条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招标确定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图应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并形成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初步设计概算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总投资。

初步设计阶段概算应提交审计处进行审计。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实施阶段

第八条  根据关于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批复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执行限额设计,相关指标不得突破初步设计概算。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招标时,经有专门资质的单位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是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重要依据之一。招标文件中工程用款支付的约定(含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用款和工程尾款等)应符合资金使用计划、投资控制目标和审计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须根据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招标清单,提出招标控制价。基建处应对招标清单进行审核,避免缺项、漏项,确定合适的招标控制价。

第十一条  经招标后的中标价是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投标单价不能随意变更。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单价时,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的签订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尽快组织施工单位按招投标约定调整施工图预算,组织设计、监理和投资控制等单位对差异部分进行讨论审核,形成施工图交底资料、新增单价报批资料和增减项目造价汇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纳入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处应及时提供工程进度款的审计意见,财务处据此支付。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原则上不得进行设计变更,不得对工程施工中隐蔽工程量随意变更。当必须变更设计或变更工程量时,应遵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竣工决算阶段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完成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文件编制要满足审计处相关要求和档案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竣工结算阶段,应及时组织初审后移交审计处审核,审定后由财务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工程余款。

第十七条  资金来源含有国拨资金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实际总投资应控制在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总投资以内,资金来源全部为学校自筹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实际总投资应控制在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总投资的±8%以内。

第五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组织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总用款计划、分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和分年度用款计划。计划应充分考虑报批流程、专业工程招标等情况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第十九条  如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主管部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财经大学基建处工程竣工移交质量保修办法

为加强基建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管理,更好地做好保修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由基建处承担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校区管理服务中心)或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基建处仅负责提供叁套竣工资料,分别存放于城建档案馆、校档案馆及基建处档案室,使用单位可自行去学校档案馆进行相关资料的查阅;如使用单位另需竣工图纸资料,可提出申请,基建处根据实际情况配合解决;对特殊设备及弱电设备,基建处及时会同后勤保障处(校区管理服务中心)或使用单位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同时将相关完整的设备资料交与使用单位。

三、根据国家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两年;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两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为一年。如招标文件或补充合同约定有保修期按合同约定执行。保修期起算日为工程竣工验收日。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问题由使用单位通知基建处相关项目负责人,由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会同基建处代表到场查看,属于工程质量问题,基建处负责联系该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及时保修;属于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等原因所发生的维修项目,不属于保修范围,应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修复。

为切实做好保修工作,工程承建单位和基建处项目代表在工程保修期间应主动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合同约定保修期到期,基建处要及时告知使用单位,由基建处负责组织使用单位、施工方等相关部门进行保修项目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施工方相应的质保金。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山西财经大学基建处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签证工作程序,确保工程签证有效性、真实性、时效性、可执行性,满足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控制要求,进而控制变更、签证的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基建处承担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二章  工程签证内容及权限

第三条  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量、工期和合同价款的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期、索赔相关的奖罚签证;

(二)基础、主体、装饰及安装工程中需现场计量的隐蔽工程签证;

(三)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

(四)合同约定的按实际工程量结算项目的工程量签证;

(五)合同外零星工程及施工组织措施项目;

(六)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预算外用工、用料、机械台班及返工签证。

第四条  工程签证必须由项目组成员、监理、跟踪审计部门共同签字并加盖山西财经大学基建处公章方能生效。

第五条  《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按下列权限审核:

(一)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0.3万元(含0.3万元)以下零星签证,由项目组组织施工、监理讨论后,经项目组相关人员、监理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跟踪审计签字,加盖山西财经大学基建处公章后实施;

(二)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0.3万元以上2万(含2万元)以下签证,由项目组组织施工、监理讨论后,经项目组相关人员、监理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跟踪审计签字,报处领导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加盖山西财经大学基建处公章后实施;

(三)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组组织施工、监理、跟踪审计部门论证后,经项目组相关人员、监理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跟踪审计、处长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并加盖山西财经大学基建处公章后实施(附校长签字的《请示报告卡》);

(四)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5万元以上的签证,除按上述程序审批外,还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扩大会议审定后,再履行相应的签字盖章手续。

第三章  工程签证程序

第六条  《工程联系单》的办理

(一)施工单位以《工程联系单》(见附表)的方式,提出签证申请,写明签证的依据、内容和预算价,报监理工程师初审;

(二)初审后项目组会同审计人员进行经济技术审核。

第七条  《工程签证单》的办理

(一)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单》(见附表),项目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计量,并对签证单上的工程量、计日工、机械台班数计算式和方法进行审核;

(二)《工程签证单》审核后,再履行相应的签字盖章手续;

(三)《工程签证单》的内容必须与《工程联系单》相符。

第八条  工程签证的审核依据

(一) 工程施工合同;

(二)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等文件;

(三)工程相关的图片、文字等依据;

(四)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及项目组成员确认过的工程量。

第九条  工程签证的审核

(一)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签证进行初审;

(二)项目组成员、跟踪审计人员进行审核;

(三)主管领导或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条  工程签证的管理

(一)《工程签证单》签发后,由项目组专人统一分类并编号,加盖山西财经大学基建处公章,未盖章均不予结算;

(二)项目组应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检查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执行,并定期汇报工程签证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应急情况处理

因某项签证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对工期造成重大影响,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办理的,按照应急情况进行处理。

(一)由项目组负责人书面报请上述审批权限或签发权限负责人同意后,先行安排施工单位执行;

(二)以上未通过规定程序批准的文件为非正式文件,经办人应在三天内按正常程序补办手续并注明补办的原因。

第十二条  争议签证处理

有争议的工程签证,项目组、跟踪审计部门及处务会议审核后先行处理,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再按正式程序补办手续并注明补办的原因。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的内容

工程签证必须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状况,写清签证的事实依据(原则上需附有现场实体照片);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具体位置、标高、轴线、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涉及材料消耗的需写清品名、规格、厂家、品牌;土方工程签证必须注明土质类别和开挖方式,运距必须依据合同,大型土方工程必须有方格网图;签证单应使用统一的签证表格,并将附图、工程量计算式、原始资料作为附件一起提交。

第十四条 工程签证的时效性

项目组接到施工单位签证申请后需立即进行核实确认,组织相关人员进入现场,对工程量及相关内容做好记录;施工单位应在提出签证申请同时填写工程签证单等资料,项目组应在24小时内完成审核签字;隐蔽工程需在下个工序施工前完成所有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的资料管理

(一)签证单一式四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组、跟踪审计单位各一份;

(二)项目组应安排专人及时将已签订的工程签证单归档管理,未归档的签证单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

工 程 联 系 单

施工位:                                      

工程名

 

分部工程

理:                                  位公章:          

专业理工程                  位公章:          

                                   位公章:          

 注

注:本表一式三

工程签证单

工程名                                    合同

施工位:                                      

目名

注:1.算式、原始料按要求提交;

2.确定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项

施工位(章)

位(章)

审计单位(章)

设单位(章)

        年 月  

       

       

           










山西财经大学基建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行为,加强学校基建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及监督,保证工程建设正常有序进行,减少施工、结算中因设计变更引起的纠纷和争议,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变更是保证施工质量、纠正设计错误、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第三条 设计文件是控制整个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基本依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维护已批准设计文件的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条 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形、地质、水文、建设环境、使用功能等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和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原则

第五条 设计变更原则

1、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的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尽量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满足使用功能及便于维护,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与变更。

2、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规定(特殊情况以外);未依规定程序而自行变更设计和施工的,由该行为主体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3、所有设计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无书面形式确认的设计变更,一律无效,不得实施。

4、设计变更图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六条 引起设计变更的原因

1、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可以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降低造价。

2、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导致施工图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

3、使用功能需求的变化、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工期调整。

4、施工方面或资源市场的原因需要改变某些项目的具体设计所引起的设计变更。

5、设计遗漏、错误或设计不合理。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办理与审批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允许变更:

1、由于承包人技术力量、施工设备限制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2、由于承包人的错误施工导致施工条件变化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3、由于承包人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4、未经审批的变更项目。

第八条 设计变更意向单的提交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等各方均可提出设计变更,并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交《设计变更意向单》。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提出单位按要求填写《设计变更意向单》,签署各方意见后交项目组组长,经处务会议审查同意后,在《设计变更意向单》加盖基建处公章,并委托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

2、使用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使用单位因为使用功能需求的变化需要变更的,应提交申请报告,经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到基建处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3、当有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发事件发生时,项目组组长可以采取口头形式通知施工方、监理方紧急处置,同时按程序上报并应在3天内给予书面确认。除此以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发出,擅自发出设计变更的,由发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内容及编制

设计变更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单价和工程费用增减表,由设计院负责完成。

2、《设计变更意向单》和《设计变更审批单》及其他资料,由设计变更提出单位填写。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

设计变更金额在0.3万元以内(含1万元),由项目组组长审批;0.3-2万元(含2万元)的设计变更,由分管校领导审批;2-5万元(不含5万元)的设计变更,由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报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后实施。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流程

在汇总设计变更审批所需资料后,项目组负责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的审批手续:

1、交跟踪审计单位对设计变更计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2、项目组按《设计变更审批单》规定的审批程序完成审批。

设计变更从提出到审批完成,应在一周内完成。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实施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实施

1、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先施工、后变更。

2、项目组监督设计变更的执行。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责任追究

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如未按照设计变更文件施工而造成工程安全、质量、投资、工期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因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基建处可要求过失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文件应按项目连续编号,统一格式,并要求必须打印,手写无效。《设计变更意向单》一式三份,设计变更提出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组各一份;《设计变更审批单》及相关资料一式八份,施工单位四份,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设计变更提出单位、项目组各一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

设计变更意向

工程名                                  编号

提出

(部

负责

日期

更理由及主要容、造价估算:

理意

项目组

基建处

校领导







设计变

工程名                                 编号

提出

(部

负责

日期

工程的影

造价

工期

更理由、主要容及造价估算:

跟踪审计

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组

意见

基建处审批意见







附:请示报告卡或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党委扩大会议决定事项卡;设计变更图纸及相关资料。

山西财经大学基建处工程项目现场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规范推进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例会(下称“现场例会”)的形式分为定期周例会、专项例会和临时例会。定期周例会于每周固定时间召开,在项目开工前由参建各方约定。专项例会是根据工程工序召集的专项事项协调,由监理根据工程计划安排。临时例会是由于突发、紧急事项召集的例会。

第三条  现场例会参会人员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组成。建设单位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组成;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分包项目经理组成;其他单位包括设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

第四条  现场例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各参会单位按要求签到。会议程序和主要内容为:

(一)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情况汇报,包括:目前施工计划与实际进度;前一阶段施工情况(安全、质量、进度)以及未完成原因分析;下周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条件与措施;施工相关单位其它参会人员根据需要提出的完成目标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决策、协调、配合、解决的事项;其它与本工程相关的事项。

(二)总监与监理工程师报告:对本阶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检查情况评价、对施工中存在问题及处置情况的通报、对施工中需要解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跟踪审计报告:本阶段审计接收的资料状况反馈、存在问题反馈、阶段性审计意见反馈。

(四)项目负责人对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和协调,对工程管理中有关质量、安全、进度等各方面的问题提出要求、意见和建议。

(五)各方对提出的问题与异议进行讨论复议。

(六)工程总监总结会议的主要内容与决议。

(七)监理单位负责对会议内容和会议决议详细如实的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各方审阅认可后,报送参建各方备案。

第五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坚持并遵守例会制度。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并及时签到。

第六条  会议地点设在项目工程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会务准备。

第七条    本制度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财经大学基建处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部门,担负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方案的拟定与建设;承担建设审批手续的报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和基本建设投资控制等事项。具有建设资金使用额度大,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管理监控数量大等特点。为了自觉接受校内外有关部门以及全校师生员工对基建处各项工作的监督,特制定如下公开实施办法: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法规、法令,遵照国家建筑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合同法等进行实施建设。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1、重大基本建设的规划与实施;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实行公开招标;

3、公开年度拟建项目和投资计划安排;

4、不定期通报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

5、重大分项工程、建筑材料及设备实行公开招标。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措施:

1、对重大基本建设规划与实施的决策报请学校审议后再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2、成立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组织,负责审理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及分项工程的招投标;

3、严格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管理。采取建筑工程质监站、监理公司及基建处项目管理人员联合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4、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的进展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进度,按时完成工程建设项目;

5、严格执行工程合同,按合同支付预付款,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留足工程尾款,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6、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工程决算由审计部门审定;

7、按规定做好各类工程资料的归档工作。

四、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及时向校领导汇报政务公开情况;

2、在校园网上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公开事项;

3、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各种形式座谈会,通报处务公开事项,积极听取各方意见与建议。

山西财经大学基建处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廉政承诺书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依法管理、文明管理;

二、工作中不弄虚作假,严格执行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如实收集整理好各类资料、档案,并对自己签认的各种资料负责。

三、不以任何形式向施工方、材料供货方索取回扣、好处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财物馈赠,不在施工方、供货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严格管好身边人,不接受任何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为自己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或其它私事提供方便。

五、自觉执行本工程项目实行的回避制度,不从事向施工单位介绍亲属、朋友经营的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及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六、不与承建方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质量等业务活动在私下商谈而达到相互的利益,不干预承建方自主施工及工作安排,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

七、遵守社会公德,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共资源进行营利性活动;

八、不参加施工单位或供应商邀请的可能对公正管理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及其它消费活动。

九、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制度,遵守现场签证的程序,尤其是针对需重新分析组价的项目,须严格把关,确保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十、针对项目结算,工程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及规定办理,结算资料必须经过项目组的认真审核和批准,确保结算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有效,结算时与施工单位有较大分歧时必须经过集体分析研究后做决定,不能个人许愿或承诺,更不能采取加价给回扣的办法索要好处。

十一、在日常项目管理工作中,不擅离职守,对因个人擅离职守给项目造成损失,愿按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办法

第十章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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